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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哪些票据凭证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时间:2025-08-01浏览:127
  • 服务类别:

    财税服务

  • 服务区域:

    苏州市

  • 联系人:

    陈经理

  • 商家地址:

    苏州市

  • 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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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苏州公司以下票据凭证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用于抵扣。

  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4.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 通行费发票: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公式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 旅客运输凭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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