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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5-06-19浏览:25
  • 服务类别:

    知识产权

  • 服务区域:

    苏州市

  • 联系人:

    陈经理

  • 商家地址:

    苏州市

  • 服务价格:

    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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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许可发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公之于众。

  2. 将合作作品当作个人作品发表:未经合作作者许可,把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在他人作品上不当署名: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对他人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原作者的创作意图。

  5. 剽窃他人作品:抄袭、窃取他人的创作成果,将其据为己有。

  6. 未经许可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8. 未经许可出租作品: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许可使用版式设计: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 未经许可录制或传播表演: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11. 未经许可复制、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2. 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节目: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13. 破坏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4. 制作、出售假冒署名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还可能构成欺诈等其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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