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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发布日期:2025-07-30 浏览:1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具体到苏州公司,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 无真实业务交易开票:若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开具,都属于虚开发票。如力软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 13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主营业务成本”,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包括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商品或服务名称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例如有真实的货物销售,但实际销售 10 件商品,却开具了 20 件商品的发票,或实际销售的是普通日用品,发票上却写成了电子产品。或者是发票显示的业务与公司实际经营范畴明显不符,苏州某公司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却开具了大量建筑材料销售发票,也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 资金流异常:如果公司开具发票后,相应的资金往来与发票内容不匹配,如发票显示有大额交易,但银行流水却无对应的款项支付记录,或存在资金回流现象,即付款后资金通过其他途径又回到付款方或其关联方账户,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如力软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有发票挂账 “应付账款”,但银行对公账户流水明细却无付款记录,就被税务机关列为虚开发票嫌疑线索。

  • 企业走逃或失联:若公司不在注册及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走逃失联,且无法提供与发票相关的真实业务资料,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发票业务真实性时,其开具的发票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苏州某公司因走逃 (失联),且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交易资金不真实,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定性为虚开。

  • 受票方异常:如果公司接收的发票来自异常企业,如开票方是走逃失联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且公司无法说明合理业务往来情况,那么所接收的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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